备位诉请—民事诉讼中的双重保障

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十一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特定的释明。这是最高院首次就“备位诉请”在合同纠纷领域作出指导意见,此前除了2007年11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2条为关于补充性诉讼请求的处理,此外鲜有对备位诉请或类似概念作出规定或释明的法律条文,这里就引出备位诉请及备位之诉的概念。
一、备位诉请的概念
所谓备位诉请,又称预备性诉请、补充性诉请,指的是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有时会向同一被告就同一涉诉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关联关系的主、次诉讼请求。之所以如此主张,是为了防止第一位次的请求不被承认,退而选择主张第二位次的请求。此类第二位次的诉请即为备位诉讼请求。
二、备位诉请的适用情形
举个例子,甲参与乙的投资项目并因此向乙转账一笔投资款,乙承诺甲投资所产生的全部亏损由乙自行承担,一定期限后甲有权拿回全部投资款并根据项目的经营情况获得分红,在此过程中项目的经营决策全程无需甲参加,甲也未进行任何投资人相关身份的登记,仅仅提供了投资款,其余对该项目的情况一概不知。期限届满后甲向乙讨要投资款,但乙告知甲项目亏损关闭,并拒绝甲取回投资款,因此成讼。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投资活动因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等因素,往往会被认定为还本付息的民间借贷行为,但受限于证据的收集情况,可能会出现此类案件必要特点举证的欠缺,导致法院可能无法认定成“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此时在起诉时就可以在原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外增加备位诉请即在借贷关系不成立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或不当得利;再比如原告认为同一公司决议不成立或主张可撤销的,原告在不能明确在二者中择一时,可将这两项分别作主位诉请、备位诉请提起诉讼等等。
通常来说,在法律关系难以确定、案件证据欠缺导致法律事实难以确认的案件中,可以考虑引入备位诉请。而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则不建议引入备位诉请,否则可能会人为地提高诉讼难度。
三、备位诉请的特点
备位诉请本质上作为“诉讼请求”应当具备具体、明确的特点,除此以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应当具有先后顺位、二者不能同时成立,该先后顺序由原告自行选择,只有当主位诉请未获支持时,法院方审查备位诉请能否成立;
2、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应基于同一关联事实,具有事实上的牵连或法律上的牵连,且应该指向同一被告;
3、备位诉请应当最晚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四、其他关于备位之诉
1、提出备位之诉的案件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在笔者近年来处理的涉及备位之诉的案件中,法院一般都是按照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中金额较高者作为诉讼费的计算基础。由于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不能同时成立,至多只能有一项获得法院的支持,故不应叠加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的标的额来计算诉讼费。此外考虑到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标的额更高的诉讼请求,原告具有获得更高诉讼利益的可能,按此二诉请中金额较高者作为诉讼费的计算基础具有合理性。
2、提起备位诉讼的案件管辖法院如何认定
在地域管辖方面,由于法院是先审理主位诉讼,只有在主位诉请无法得到支持时方才审理备位诉请,故应当以主位诉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为宜,但不能以备位之诉规避专属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可以参考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的诉讼费收取,以金额较高的诉讼请求确定级别管辖,这样也可以避免原告故意叠加诉请标的额,以提升更高的审级。另外,对于追索劳动报酬与追索合作款或其他款项分别为主、备位诉请的案件,仍需满足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若不服,方可在一审中提出备位诉请。
3、笔者建议若要增加备位诉请的,可以考虑在开庭审理时当庭增加。一方面考虑到各地区法院立案审核标准在实践中存在差异,加上备位诉请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上存在空白,在立案时添加备位诉请可能会使立案难度增大;另一方面庭审时进行的庭审录像或庭审笔录记载原告当庭提出增加备位诉请的事实,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来说都是一种保障。
五、结语
在笔者承办的相关案件中,有提出备位诉请虽被一审法官以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承认备位诉讼制度、主位诉请与备位诉请的法律关系为并列关系等理由裁定驳回起诉,但在二审中改判撤销该一审裁定,指令原法院审理的;也不乏有法官在各种案由的诉讼中主动询问是否要增加备位诉请的。所以总的来说,虽然对备位之诉的法律条文规定存有留白,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还是会承认并采纳该制度,在庭审过程中,应当积极与法官沟通适用备位之诉制度事宜。
在法院办案压力巨大的当下,备位之诉制度具有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积极作用,在同一起案件中法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备位诉请进行审理,某种程度上类似于给了原告两次提出主张的机会,有利于一次性地解决纠纷,避免了因原告法律关系选择不当或根本无法确认等原因,首次诉讼被驳回后再重新进行诉讼的麻烦,当事人减少了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避免了重复起诉的风险,法院减少了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以更好地处理其他事务,这一制度也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

张佳梁 律师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华大学法学、经济学双学士学位
曾在上海市某区法院执行局任律师志愿者,曾在某大型保险公司担任法务,拥有丰富的诉讼、非诉实务经验。拥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在办案时把握案件重点、要点,不放过细节,引导案件向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向发展。擅长处理保险理赔纠纷、执行案件、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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